驾驶新规来了!6月1日起执行!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通过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脑电测量设备等)监测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10min内出现生理疲劳闭眼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的。
注:生理疲劳闭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生理疲劳致双眼睑完全闭合,并持续2s以上的行为。
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的;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表1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通过提取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的行驶记录数据、询问或讯问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证人、调取视频证 据卡口监控等方式,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连续驾驶时间、停车休息时间和累计驾驶时间。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模拟实验、数据推算等调查方法,判断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具备避险条件,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并分析其采取避险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针对配备或穿戴有关生理状态监测设备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调取其驾驶期间使用的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脑电测量设备等)记录数据,通过分析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记录的图片、视频文件等,确定其是否处于过度疲劳状态驾驶车辆。
在询问/讯问中主动提问“驾驶车辆途中直至发生事故时你的精神状态如何? ”“驾驶车辆途中直至发生事故时你是否曾感到疲惫困倦或打瞌睡? ”“你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身体疲倦/打瞌睡的状态持续了多长时间;什么时间开始,什么时间结束。”等问题进行取证,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的回答确定其是否处于疲惫困倦/打瞌睡状态下驾驶车辆。
通过上表1中有关机动车驾驶人调查项目的结果。单项调查内容时间跨度一般为事故发生前24h内,必要时可追溯至48h内。
东三环(107辅道)、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均不含本路)以内区域的所有道路。
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未位数字为准),工作日7时至21时每天限行两个号。
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周六、周日,按对应调休的工作日限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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